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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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在持续提高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有效纠正不适宜名称,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自主申报通过的企业名称存在不适宜情形的适用本指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存在不适宜情形的参照本指引办理。第三条登记机关有权纠正本机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机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登记机关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
2、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第二章不适宜名称的管辖第四条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按照下列管辖处理:(一)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二)已经自主申报通过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由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三)市局可以委托区局处理市局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区局应当以市局的名义做出决定。第五条 因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第三章不适宜名称的
3、认定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适宜企业名称:(一)名称中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内容的;(二)名称中含有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内容的;(三)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的;(四)名称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的;(五)名称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的(符合我市有关政策的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除外);(六)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与实际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不符的;(七)企业名称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的;(A)人
4、民法院、上级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使用或损害他人在先权等合法权益的企业名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通过登记机关检查、登记审查、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等发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启动不适宜名称处理程序。通过名称争议认定的不适宜名称按名称争议处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登记机关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第一款启动不适宜名称处理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附件1),登记机关将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企业并告知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机关应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有关规定进行送达(附件
5、2)。第九条企业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审核表(附件3),并报送本单位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第十条经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启动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纠正程序。第四章不适宜企业名称的纠正第十一条 已经自主申报通过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本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该名称不得用于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第十二条已经被使用办理登记
6、注册的企业名称经认定为不适宜的,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并依法送达(附件4),责令企业在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附件5);完成变更登记后,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附件6)。第十四条申请人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纠正程序不停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信访、投诉
7、举报等方式要求登记机关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应按照信访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时限进行初步核查。认定属于名称争议或者属于不适宜名称情形的,相应作出不予受理信访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后,按照名称争议或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相关程序进行办理。第十六条本指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年 月 日起施行。原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的指导意见(京工商办发2018) 11号)同步废止。附件4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原企业名称):经查,你单位名称L企业名称)违反了,存在不适宜情形,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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