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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地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杜绝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第三条本规定不包括井下消防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坚持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2、全责任制。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第八条消防管理人员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消防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布置、
3、总结、分析等。(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会议。(七)督促落实消防事宜。(A)督办消防问题与隐患整改。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副组长:各分管领导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综合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公司地面消防管理工作。第十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职责(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机关办公楼、2#联建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办公楼、联建楼、职工食堂、公
4、寓楼及招待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机电管理部负责各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地面生产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三)安全管理部负责地面火药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四)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消防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五)各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六)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第十二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消防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上级文件精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综合部每年组织
5、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十四条调度室牵头对上下工业广场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所查出的消防问题、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严格监督整改。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隐患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安排处理。如拒不接收隐患通知书或不及时整改的,将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所有职工应熟知报警电话和消防常识,掌握灭火器材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施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并将建筑防火审核
6、登记表交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施内容不得改变,工程竣工后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职能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设专人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第四章消防检查制度第十九条综合部、调度室根据职责划分牵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四)灭
7、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A)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防火大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食堂、公寓、办公楼应当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二十一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
8、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三条综合部牵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五章消防隐患整改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9、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A)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上级部门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第二十六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
10、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第六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规定:(一)定期测试消防水泵,检查其是否完好。(二)每季度测试一次室内消火栓。第三十一条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第
11、三十二条消防器材管理:(一)综合部每年在对灭火器进行集中年检、充压及换粉。(二)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完好。(三)各使用单位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综合部。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三条综合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其他相关知识、应急处置能力及逃生能力培训。第三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
12、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将新员工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培训计划。第三十六条员工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第三十七条综合部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八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九章消防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13、综合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消防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消防队伍建设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一条消
14、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A)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第十章奖惩第四十二条各要害岗位、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出入登记、防火检查、交接班、值班巡查、消防安全检查、供用电、设备维修管理、安全操作等制度,制度不全或执行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罚款。第四十三条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生火
15、取暖、焚烧垃圾杂物,违反规定者,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各处罚500元。第四十四条特殊场所(井口房、原煤仓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单位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违反规定者,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各处罚IOOO元。第四十五条凡有灭火器和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有醒目的防火责任标志牌,并标明责任人、灭火器材名称、数量等。需要配备、增添、换领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向综合部提出书面申请;消防器材领用必须坚持以旧换新制度,换领不及时和不按规定时间配备到位的,处罚责任单位集体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四十六条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取的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上锁,否则,处罚责任单位集体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沙箱,应保持沙箱内沙量充足、无结块、无杂物,并配有消防铲、消防斧、消防桶。上级业务部门检查,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铲被挪用或损坏,灭火器标签被水淋湿、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