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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矿业集团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保内部管理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环保决策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问责制度是指对矿业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环保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区队、外委单位等,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问责对象为矿业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环保设施运行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区队、外委单位及造成环境事件当事人(即被问责人)。第四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
2、正原则;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公司设立环保问责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并在调度中心及环委会例会上进行通报。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1、经公司相关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环保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2、未能认真履行其环保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环保工作目标
3、、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环保工作的;3、重大事项违反环保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突发环境事件和重要情况的;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在环保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6、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矿业公司环保资料或其他环保相关信息泄露的。7、公司调度中心、环委会例会上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及种类第八条问责的种类包括: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4、5、罢免、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调度会、环委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十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第十一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
5、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拒不承认错误的;3、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五章问责程序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第十七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第十八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公司环保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矿业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矿业有限公司,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