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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田公司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和防范承包商事故,依据*油田公司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电力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装备配套要求电力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及设备资质档案要求采供水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装备配套要求和采供水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及设备资质档案要求等相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油田公司二级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及相关单位。承包商市场准入和项目招投标阶段按照*油田市场管理规定和S油田分公司招标实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水电系统检运维
2、承包商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记分制,记分结果纳入学习教育、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限制工作量、清出油田市场等应用。记分结果应用与相关处理处罚要求存在重复的,依从重者处理,不重复处罚。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生产运行处是油田公司供用水和供用电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记分标准。(二)负责将组织开展的承包商资质资格核查、过程中监督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问题的记分结果录入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三)负责将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记分结果纳入学习教育、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限制工作量等应用,并对应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
3、商单位安全生产记分年度累计结果进行统计、发布。第五条油气生产技术部及各水电系统检运维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是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负责将本单位自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记分结果录入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负责将安全生产记分结果纳入学习教育、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限制工作量等应用,并将应用结果上报生产运行处备案。(三)负责将本单位管辖的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结果应用到承包商选择、合同签订、评估考核等相关工作。(四)负责本单位管辖的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日常管理和作业监督,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第六条安全环保与工程监督中心
4、主要职责为:(-)负责将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日常及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记分结果录入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管理系统。(-)负责对各单位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工作开展及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记分规则第七条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单位、队伍及人员安全生产记分规则设置如下:(-)承包商单位、队伍、人员安全生产记分总分均为12分,单位只有一个队伍的,对队伍记分等同单位记分。(二)安全生产记分周期为1年,以自然年为周期进行记分计算,安全生产记分周期满后,记分清零。(三)现职人员记分周期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计算,新入职人员记分周期自正式上岗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安全生产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不因岗位调整、工作调动而清除。
5、第四章记分实施第九条生产运行处、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油田内外部各级监督检查发现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资质资格低于标准要求的,对承包商单位、队伍及责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记分。(-)未按电力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及设备资质档案要求采供水系统检运维队伍人员及设备资质档案要求配备资质档案的,责任人员记1分。(二)人员数量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所在队伍记1分,单位记1分,责任人员记3分,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承包商服务合同核减相应合同款。(三)人员未按标准要求配备有效证件、证件过期、所持证件与作业范围或电压等级不匹配的,所在队伍记2分,单位记2分,责任人员记6分,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承包商服务合同核减相应合同款;如
6、在作业现场发现人员资质问题加倍核减合同款。(四)作业队伍未按标准要求配备检测合格的工具、设备或工具、设备数量不足的,所在队伍记1分,单位记1分,责任人员记3分,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承包商服务合同核减相应合同款;若由此耽误现场作业,所在队伍记2分,单位记2分,责任人员记6分,加倍核减合同款,造成的服务期限延误不予顺延。第十条油田内外部各级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作业现场存在隐患的,按照水电系统检运维承包商安全生产记分实施细则进行记分,具体如下:(-)同一项目、作业现场存在重复出现的一般隐患,责任人员一次记1分。以下现象为一般隐患。1 .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备或不合格。2 .作业场所或车辆未配备
7、急救箱或急救用品未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3 .现场作业人员对工作内容、工作流程不熟悉,安全措施不掌握。4 .操作票、工作票填写错误、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充分。5 .单人操作时进行登高和登杆操作。6 .变电运维一体化业务项目未以书面形式记录相应的操作和工作内容。7 .工作负责人未在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技术措施交底和危险点告知,未认真履行签名确认程序。8 .工作期间,工作票未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9,接地线及其存放位置未编号或接地线号码与存放位置号码不一致。10 .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或拆除遮栏(围栏)、标示牌。11 .变电站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未覆以与地面齐平
8、而坚固的盖板。12 .变电站设备或电力线路检修时,未按照安规要求在相应位置悬挂标示牌或装设遮栏。13 .高压验电未佩戴绝缘手套。14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未逐相充分放电。15 .未按照正确顺序装设、拆除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导体端未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16 .低压回路停电工作前未验电。17 .未对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或未定期检查和试验。18 .验电时无法在有电设备上确认验电器良好时,未使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确认验电器良好。(二)存在未及时发现或有效监控的较大隐患,责任人员一次记2分,所在队伍一次记1分;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较大隐患或同一项目、作业现场重复出现同
9、类较大隐患,责任人员一次记4分,所在队伍一次记2分,单位一次记1分。以下现象为较大隐患。1 .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带电作业工作票和事故紧急抢修单与实际工作类型不相符。2 .现场作业人员与作业票不一致、人员变化未履行变更程序。3 .监护人员未始终在工作现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4 .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岗位技能培训或能力评估不合格。5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不合格或应检未检。6,不符合单人操作条件的高压设备电气作业由单人操作。7 .现场安全措施未严格按照工作票布置。8 .电力作业前未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9 .检修作业未认真履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10 .未
10、重新履行工作票签发许可手续和填写新的工作票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11 .现场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不清楚。12 .带电作业工具未按照安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试验及机械试验。13 .在转动着的高压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回路上进行工作、在转动中的电动机的接地线上进行工作。14 .装有SF6设备的配电室未安装SF6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强力通风装置。15 .SF6断路器(开关)进行操作时,检修人员在其外壳上进行工作。16 .在低压配电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未按要求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17 .低压电气带电工作未佩戴手套、护目镜等劳动防护用品。18 .在带电
11、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19 .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时未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 .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邻近带电线路处使用金属梯子。21 .单人进行配电设备巡视时,打开配电设备柜门、箱盖。22 .解开或恢复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线的接地引线时,未佩戴绝缘手套,或直接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23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失去安全保护。24 .带电插拔配电设备中使用的普通型电缆接头。25 .电力线路登杆前未进行脚扣安全检查和冲击试验。26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未使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12、。27 .在来电侧或感应电压可能伤人处,未悬挂个人保安线。28 .配电室高压开关柜前后设备编号不一致。29 .五防系统的万能钥匙未按管理权限使用。30 .变电站应急逃生门上锁或堵塞。31 .应急物资台帐与现场应急物资不符。32 .吊装作业前未检查吊具是否合格。(三)存在未及时发现或未有效监控的重大隐患,责任人员一次记3分,所在队伍一次记2分,单位一次记1分;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重大隐患或同一项目、作业现场重复出现同类重大隐患,责任人员一次记6分,所在队伍一次记4分,单位一次记2分。以下现象为重大隐患。1 .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未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或事故紧急抢修单。2 .现场作业人员无有效的电工
13、特种作业证或证件过期。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未履行上锁挂签程序。4,高压电气设备未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防误操作闭锁装置随意退出运行。5,设备检修时,回路中的各来电侧刀闸操作手柄和电动操作刀闸机构箱的箱门未加装机械锁。6 .高压设备操作前未认真核对系统运行方式、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过程中未按照操作票填写顺序逐项操作。7 .停送电操作未按照正确顺序依次进行,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8 .操作人员擅自更改操作票、随意解除闭锁装置。9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高压熔断器或经传动机构拉合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时,未佩戴绝缘手
14、套、穿绝缘靴。10 .装卸高压熔断器,未佩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11 .线路停送电未按照值班调控人员或线路工作许可人员指令执行、约时停送电。12 .雷电、雪、雹、雨、雾等恶劣天气违章进行带电作业。13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具有带电作业资格。14 .带电作业违章使用非绝缘绳索(如棉纱绳、白棕绳、钢丝绳)。15 .用断、接空载线路的方法使两电源解列或并列。16 .高架绝缘斗臂车未经检验合格。17 .带电作业过程中摘下绝缘防护用具。18 .带电作业使用有缺陷的或不合格的带电作业工具。19 .作业中将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或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20 .雷电时进行倒闸
15、操作和更换熔丝工作。21 .电力线路廊道砍剪树木时,未将高压线路停电或用绝缘工具使树枝远离带电导线至安全距离。22 .风力超过5级时,砍剪高出或接近导线的树木。23 .在有同杆架设的电力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停电施工作业。24 .作业人员穿越未停电接地或未采取隔离措施的绝缘导线进行工作。(四)存在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四条红线”,油田公司“安全禁令”“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的,视同较大隐患进行处理。(五)承包商通过自主开展排查工作发现重大隐患的,并获得对应甲方管理单位核实后,可获得对应的记分奖励:责任人员一次核减3分,所在队伍一次核减2分,单位一次核减1分。第十一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事故等级及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队伍、单位进行记分,具体如下:(-)发生一般C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一次记3分,队伍一次记6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一次分别记6、3、2、1分。(二)发生一般B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一次记6分,队伍一次记9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员一次分别记9、6、3、2分。(三)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