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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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17个裁判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本条是对租赁权的物权化,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可以对抗租赁物所有权人。但本条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租赁合同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倒签租赁合同损害租赁物买受人利益。本文汇总梳理最高法院近年来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相关案例的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观点一: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案号:(202
2、3)最高法民申3044号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债务人舞阳闵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闵原公司)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江苏佐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佐仕公司)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闵原公司之间前后签订两次借款协议,第一次借款期限为2013年9月4日至
3、2014年9月4日,第二次为2015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两次借款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一次为2013年9月6日,第二次为2015年3月6日。从他项权证来看,抵押土地的土地证号不一致,但为同一地块,执行判决系依据第二次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作。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称第二次为续贷。涉案财产转让协议第四.5条约定由于出租企业所有房地产全部抵押给银行,到目前为止已造成逾期和欠息,如被法院查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由出租企业承担罚款和损失。从该约定可以看出,佐仕公司与闵原公司签订财产转让协议的时间虽为2014年9月16日,在第一次借款期限届满之后第二次抵押登记之前,但佐仕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即已明确知道
4、涉案房产及土地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且已造成逾期和欠息。该约定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关于第二次借款为续贷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佐仕公司在明知涉案房产及土地被抵押给银行且已造成逾期和欠息的情形下,仍与闵原公司签订以租抵债协议,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总结:下列三种情形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承租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以租抵债协议而不是租赁合同,表现形式为没有交纳过租金。2.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明知涉案房产土地被抵押的,由于出租人的处分存在权利瑕疵,承租人明知该权利瑕疵仍然与其订立租赁合同,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3.承租人没有实际使用租赁物。观点二:判断承租人所主张的租赁权能否足以对抗抵押权人的
5、抵押权,应当结合双方针对租赁物(抵押物)所主张的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以及承租人是否在该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6584号裁判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执行案件案外人南通市远东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远东电器公司)依据房屋租赁协议主张的租赁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下称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粕抵押权。远东电器公司在原审程序中举证证明,2010年12月24日,上海天翔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天翔大酒店)、上海激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獭旺公司)、远东电器公司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T分,主要内容是獭旺公司为受让
6、天翔大酒店96.3%的股份,向远东电器公司借款1.03亿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经三方协商确认,该笔款项用于远东电器公司支付租用天翔大酒店租期为20年的租赁款。现远东电器公司以此为据,主张其享有天翔大酒店部分房产为期20年的租赁权。判断远东电器公司所主张的租赁权能否足以对抗交通银行南通分行的抵押权,应当结合双方针对租赁物(抵押物)所主张的租赁权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以及承租人是否在该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等因素。社会经济活动中,在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同时存在租赁权和抵押权。民法典施行前,针对抵押权与租赁权产生权利冲突该如何协调处理,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7、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表明租赁权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物权化的特性。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体现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属性,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实现抵押权,在实践中以发生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为一般样态。判断和处理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租赁权和抵押权冲突,应以上述两种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和遵循。也就是说,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并使用
8、该标的物。反之,如果租赁关系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或者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抵押权设立时其已合法占有使用标的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标的物权属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则不能对抗该权利变动。从本案以及与诉争租赁物(抵押物)相关案件查明的事实看,交通银行南通分行与天翔大酒店就案涉租赁物(抵押物)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0年12月28日办理抵押登记,设定了抵押权。2010年12月24日,天翔大酒店、激旺公司、远东电器公司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远东电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租赁物(抵押物)于何时交付其实际占有,其于何时开始实际行使租赁权。因此,远东电器公司所主张的租赁权在实体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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