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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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规定。一、适应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职在编教师、临聘教师。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二、内容与类别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学历提升等。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
2、教育和学历教育。(一)非学历教育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由教育体育局统一安排)。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即学分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专业技术教育培训:教师要积极参加国培、省培、市培和校本培训;下企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必须下企业培训,下企业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一周。(专业课教师每五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二)学历(职业资格)教育I、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要求必须通过函授、自考达到学历要求;2、未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教师必须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3、
3、鼓励达到学历要求的教师进行提升学历层次的进修、脱产学习或函授学习。三、组织实施1、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由教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好教师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计划,纳入教师学分统一管理;2、教师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由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四、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证)管理(一)学历达标教育学习1、学历达标教育培训对象是指学历层次未达到职业学校要求(本科)的教师,由人事部门予以核实;2、未达到职业学校学历要求的教师必须通过函授、自考等国家认定的形式提升学历层次(本科)。3、学历达标教育学习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教师本人负责,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后,由教务科核实认定。(二)职业资格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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