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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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壬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两地社会信用一体化建设发展,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信用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川渝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矿山企业、从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运用及监督
2、管理。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是指川渝地区行政区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后生态修复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矿山企业。本办法所指从业单位包括技术单位(调勘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技术复核单位)、从事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且需要立项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四条【指导原则】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职责分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川渝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会商机制;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平台;
3、共同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市场主体信息审核、抽查、公示及录入管理;负责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负责指导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从事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市场主体开展信息录入、变更;负责市场主体信息的调查、审核、上报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场主体负责在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第二章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第六条【信息分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市场主体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五类。第七条【基
4、本信息】矿山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住所、采矿权信息等;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范围、企业住所、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八条【生态修复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合同、项目类型、合同要求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完成情况等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由从业单位在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录入项目信息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更新,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信息的完整录入,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生
5、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指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相关信息,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生态修复档案管理等信息。由矿山企业在每年年底前自行完成当年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的录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优良行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因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获得市县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优秀案例,成功申报中央及省市级生态修复补助资金,以及承担矿山生态修复科研项目等优良行为信息(具体分类见附表1)o优良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行录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质
6、量不高、合同履行不到位、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等不良行为信息(具体分类见附表2),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情况,调查、核实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要求填写不良行为记录表(附表3),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复核。第十二条【信息抽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生态修复项目信息、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材料。第十三条【信息变更】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生态修复项目信息或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主在信用管理平台申请变更,并附变更佐证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第十四条【信
7、息公示】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应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录入信用信息档案;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认定是否计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市场主体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基本信息(不涉及个人信息部分)长期公开。(二)生态修复项目信息(不涉及商业机密部分)在项目完结后,自行失效。()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信息(不涉及商业机密部分)公开期限为1年。(四)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以公示日期作为起始时间。第三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六条【评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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