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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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2023年版)(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行政审批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问题(一)将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1.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I)部属、省属高等院校驻穗直属附属医院;(2)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直属医疗机构;(3)省
2、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4)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下同)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5)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戒毒医疗机构;(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负责审批。2.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1)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医疗机构;(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急救中心、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4)除省管权限,床位IOO张以上(含100
3、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5)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3.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1)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2)县(市、区)级以下(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3)除省管、市管权限,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4)健康体检中心、一级专科医院;(5)乡(镇)
4、、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内设)门诊部、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急救站等;不在上述规定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地不得设置审批国家和我省未明确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诊所的设置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将在我省设置护理站相关问题规范如下:在城市、乡镇和村设置护理站的,设置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执业注册;(2)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两年以上。(三)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规范如下:1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1年;2 .不满50
5、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3年;3.500张床位以上(含500张)的医疗机构:5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机构设置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续时间不超过上述有效期。(四)各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省管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9090)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应向省中医药局提交备案报告。(五)国家和我省已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门诊部,按相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批管理。未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门诊
6、部,按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普通专科门诊部”的基本标准审批管理。(六)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类别含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和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包括“广东”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健康委核准。上述医疗机构类别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省中医药局核准。二、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相关问题(一)医疗机构设置单位应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向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涉境外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委托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二)二级及以下
7、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O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起止日期应保持一致,为5年或15年,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为5年;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期限为15年。涉境外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校验一次。(四)已执业登记的中外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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