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适用合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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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章程20xx年x月x日印制18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条 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五条 公司工会
2、按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组织要求进行健全和完善并开展活动,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第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I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名称为:XX公司第八条公司住所:XX邮政编码:XXo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XXo第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
3、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实现股东全部或部分退出投资的,应当依法或依照股东之间形成的约定进行投资退出。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股东1: 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Xo股东2: 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Xo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
4、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权及时获取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公司拒绝
5、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十七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
6、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 .股东名称:A公司,认缴出资X万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X%,于20XX年12月31日前缴足。2 .股东名称:B公司,认缴出资X万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X%,于20XX年12月31日前缴足。第十九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
7、规定。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第二十二条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一致同意。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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