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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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居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浙江省林业局转发省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林资(2023)38号)精神,现将全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予以批准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切实保障民生和社会发展必要的森林林木资源的同时,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
2、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此次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部门及驻仙部队等管理和经营的林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三、合理分解
3、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综合各乡镇(街道)及各单位森林资源分布、可采伐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安排情况,科学统筹分解下达采伐限额。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等集体林采伐限额分项指标,因分解后不利于有效使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在不突破总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因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各乡镇(街道)采伐限额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县政府不再另行发文。四、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消耗。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
4、,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管理举措,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迹地更新保证金等管理制度,确保采伐迹地按时保质保量复绿更新。五、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权限下沉,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加大对偏远山区林农的主动服务力度。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
5、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其中集体(个人)所有林木的采伐申请由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职能单位组织进行公示,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公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六、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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