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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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实施细则,助力全省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帮助贫困劳动力就地就业,同时也改变了乡村精神风貌和人居环境,在这一惠民举措的推动落实中,按照“谁开发、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项靠实责任主体、坚决落实责任。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大阳镇政府是全镇乡村公岗人员岗位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镇乡村公岗人员的监管和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各村对已选聘的乡村公岗人员统一领导、组织各村做好乡村公岗人员的选聘、公示,上岗工作。第二条扶贫站负责制定适合本乡各村的人员日常管理、考核、考勤等制度,各村负责做好乡村公岗人员的工作落实及日常管理、考勤等工作。第三条
2、乡村公岗人员实行日考勤制度。由村“两委”及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进行考勤,对各岗位出勤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乡镇政府,作为岗位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四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村委会根据公岗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任务分配,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第五条扶贫站负责对村级服务性岗位就业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查阅工作台帐,听取村“两委”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意见,走访群众,实地查看等,每月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第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酬坚持按月核定、按月发放。每月25日前由各村递交到扶贫站核定本月报酬。对
3、于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可足额发放报酬;对于未完成任务或出勤天数不足的,可按比例扣减报酬。第七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人一岗,一年一聘。一年聘用期满后,如合格,本人愿意且身体条件适合的,可直接续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解聘。村“两委”负责根据岗位缺岗情况上报扶贫站后及时补充人员。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接受人社、财政、扶贫部门指导监督,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规定获取上岗资格、占用岗位名额、领取岗位补贴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村级服务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两委”可解除聘用合同,并上报乡镇,由乡镇上报人社、财政部门停发岗位补贴。(-)自愿放弃相应工作岗位或死亡的;(-)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五)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镇扶贫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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