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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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电上工运安(2020) 60号关于印发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分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通畅,根据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学习、严格执行。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o字符抄送: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安全质量环保部(档)。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综合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上海城轨运营维管分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
2、彻新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集团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试行)(电安(2017) 670号)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化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电上安(2018) 40号)、上海申通地铁集团运营事故管理规定(沪地铁543号)结合分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各类事故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四条术语解释(一)主要责任是
3、指相关方(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维护)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默许、纵容、包庇有关下属或第三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根源性作用的。(二)直接责任是指相关方(或个体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决策并参与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违规违纪,与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直接关系的。(三)重要责任是指相关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负一定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四)次要责任是指相关方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
4、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有较轻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五)领导(管理)责任是指相关方有关领导在安全质量责任制体系规章健全和落实、安全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机械设备运行管理、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等方面存在管理缺陷,对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承担的综合监管领导(管理)责任。(六)无责任是指相关方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不承担责任。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 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分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
5、政府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分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第七条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物资机械部、综合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前期调查或配合调查。分公司安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车间(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并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八条 分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总监、安质、工会、办公室、等相关责任部门组成,调查
6、组主要职责:(一)协助上级有关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班组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三章 事件(事故)报告及处置第九条 在发生各类事件(事故)后,工班长(当事人)或车间负责人,必须在15分钟内以电话速报的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质部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主管领导或安质部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公司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必须在30分钟内以规定格式手机短信向集团公司安
7、全质量环保部、同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事发后1小时内,事故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2)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的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上报至公司安质环保部,2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或一般C类轨道交通运营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至公司安质部。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时,责任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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