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 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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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局法: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本案系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52年7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三台路法定代表人黄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县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秦春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长。原审第三人蒋素芳,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原审第三人王兴元,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再审申请人蒋丽萍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安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桂林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蒋素芳、王兴元土地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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