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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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2018年8月23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管理,是指和机动车停放有
2、关的公共停车规划、停车设施建设、公共停车秩序、停车收费等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其中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地点;临时停车设施,是指利用闲置土地、公共广场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区域等设立、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四条公共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配套建设、有效管理的原则,形成以公共停车设施为主、专用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综合公共停车体系
3、。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停车管理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
4、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的,应依法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公共停车设施临时使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
5、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第九条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机动车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撤除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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