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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奖励服务指南1事项类型行政奖励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3承办机构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站4受理机构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5办理地点滦州市滦新路38号6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315-监督电话0315-7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IO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根据20
2、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9实施条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人力、物力、经费得到保证,工作进度较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较突出的单位。2 .团结协作,勇于创新,为推动市容环卫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3 .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
3、指示精神,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4.热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在市容环卫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6.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在环卫新技术应用推广,推动创新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绩的个人或集体。10实施对象1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规划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3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1申请材料1 .推荐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 .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不少于WOO字;3
4、.先进个人需提供工作照3张。详细参考附件2附件512审查方式及标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1000字以上,打印在审批表有关栏目内。审批表一式3份,所有内容均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报送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站。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 .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
5、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 .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13办理流程1申请2审查3评审4公开5决定6通报送达14责任事项1 .前期责任:收集整理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及时呈报处理。2 .审查责任:审查材料的真伪及作用,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决定是否对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标准和方式。4 .执行责任:兑现奖励。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5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2 .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3 .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4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 .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