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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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震预警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宣传与设施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自动获取地震信息,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系统。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2、,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六条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3、,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等活动。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用于地震预警的设施,符合相关建设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技术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第九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地震构造环境、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适度加大
4、地震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既有地震监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方可正式运行。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置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放装置并实现应急自动处置:(一)核电站;(二)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三)坝高IOO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四)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所需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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