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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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工程建设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至上、规划先行
2、、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风貌协调的原则,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与乡村生态环境相融合的宜居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主体,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制定年度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计划并通报
3、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村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乡村建筑风貌,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房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电力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
4、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负责农村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政策宣传,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对住房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第二章规划及用地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深入研究本区域农村人口迁移规律,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立农村居民点的分布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服务布局。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自然灾害易
5、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生地段建房。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规模和宅基地建设范围进行,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异地新建住房建成后,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对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限期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第三章建房审批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无住房或具备分户条件,确需新建住房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因灾损毁需要拆除重建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四)符合相关
6、规划,向城镇、集镇周边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居住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一条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三)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四)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第
7、十二条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第十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及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依法依规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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