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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台,其中3台作为检验样品,3台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用电源适配器(GB4943.1-20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电源接口GB4943.120112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GB4943.120113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GB4943.120114电气绝缘GB4943.120115电气间隙、爬电距离GB4943.120116导体的端接GB4943.120117机械强度GB4943.12011
2、8直插式设备GB4943.120119发热要求GB4943.1201110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GB4943.1201111抗电强度GB4943.1201112异常工作和故障条件GB4943.1201113电源端子骚扰电压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GB/T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9254.1-202314辐射骚扰(IGHZ以下)或IGHz以下辐射发射GB/T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9254.1-202315平均效率能效限定值GB20943-201316空载状态能效限定值GB20943-2013表2音视频设备用电源适配器(GB8898-211)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
3、法1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GB8898-20112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GB8898-20113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GB8898-20114绝缘要求(湿热处理、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GB8898-20115故障条件GB8898-20116冲击试验GB8898-20117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GB8898-20118端子GB8898-20119外接软线GB8898-201110电气连接和机械固定GB8898-201111电源端骚扰电压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GB/T13837-2012GB/T9254.1-202312骚扰功率或IGHz以下辐射发射GB/T13837-2012GB/T9254.1-20
4、2313平均效率能效限定值GB20943-201314空载状态能效限定值GB20943-2013表3信息技术设备及电信终端设备和音视频设备用电源适配器(GB4943.1-2023)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输入试验GB4943.1-20232电能量源的防护GB4943.1-20233断开连接器后电容器的放电GB4943.1-20234保护导体GB4943.1-20235湿热处理GB4943.1-20236电气间隙、爬电距离GB4943.1-20237导体的固定GB4943.1-20238安全防护的强度GB4943.1-20239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GB4943.1-202310热灼伤GB
5、4943.1-202311直接安装导电金属零部件的热塑性零部件GB4943.1-202312预期的接触电压、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GB4943.1-202313抗电强度试验GB4943.1-202314模拟的异常工作条件GB4943.1-202315模拟的单一故障条件GB4943.1-202316电源端子骚扰电压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GB/T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9254.1-202317辐射骚扰(IGHZ以下)或IGHz以下辐射发射GB/T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9254.1-202318平均效率能效限定值GB20943-201319空载状态能效限定值
6、GB20943-2013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943.1-2023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T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9254.1-2023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电磁兼容第1部分:发
7、射要求GB/T13837-2012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20943-2013单路输出式交流一直流和交流一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XX标准规定(注:XX为具体标准名称)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