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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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浙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二)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
2、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初审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实施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二)引导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具体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三)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
4、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项目征集储备工作,可综合采用专家论证、处室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遴选,按规定报批立项。主动布局的项目可直接提请报批立项。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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