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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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光学光电行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光学光电行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省光学光电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光学光电影像摄取系统、投影显示系统、测量系统、感知系统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详见附件IT第三条建立浙江省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
2、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下文简称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光学光电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光学光电事业发展服务。第六条申报人员近五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
3、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光学光电行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二)具有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三)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其他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光学光电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四)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实际从事光学光电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五)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4、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第八条不具备第七条学历和资历规定,但按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由2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专家举荐。举荐专家应对举荐行为负责,每位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2名申报人员,专家举荐申报人员3年内累计3人次及以上未通过评审的,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作为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专家。第九条凡在光学光电领域,取得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人员;2 .省部级(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奖人员;3 .王大圻光学奖中青年科技人员奖获奖人员,中国光学十大进
5、展基础研究类获奖团队前三完成人、应用研究类获奖团队前三完成人,中国光学学会光学科技奖、中国光学工程学会科技创新奖的一等奖前三完成人、二等奖负责人。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基本申报条件外,还应达到相应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水平1 .专业理论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光学光电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光学光电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2 .专业技术水平现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1)参与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创新研究,或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解决关键性问题;(2)运用光机电
6、算等核心技术要素开展光学光电产品、工艺、评测、方案等设计开发、二次迭代、攻克难关,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具有丰富的光学光电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发流程、技术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4)开展光学光电产品、工艺、流程等开发、设计、测试、应用规范或技术标准的制定,且内容能够有效指导工作实施。(二)专业成果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1 .科技奖项: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2 .科研项目: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3 .论文、论著及译著: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其他正式刊物、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
7、及分会)等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论著、译著正式出版;4 .专利:取得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1项,或其他专利2项及以上,或取得与本行业相关的软件著作权2项及以上,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5 .标准:主导或参与光学光电行业国际、国家、省级、行业(团体、地方)等标准的编写1项及以上,且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光学光电行业相关,且为近5年或现任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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