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关资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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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相关资料范文法律相关资料篇1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中,法律要点是比较重要的,对于招标采购得到的相关物资而言,按照法律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延长签订时间。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在签订合同前,要以相关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中标通知书,还包括相关合同条款、招标规范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和货物清单等;对于不是通过招标采购得来的物资而言,要在确定物资采购结果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主要是与结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要保证书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中标者的相关条款一致,还要保证和招标文件具有一致
2、性,不允许签订不具有实质性的合同条款。2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模式至今为止,电网企业物资合格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最初的电网企业管理中,还没有对物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还没有实现统一化管理,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主要应用招标采购管理模式,物资签约对象即项目出资单位。目前,在电网企业中,物资集约化制度和体系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对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物资集约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结算工作。经过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分批次采购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已经实现了统一化目标。在电网企业中,关于物资采购的相关文件非常多,这些文件
3、都是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应用电子平台,对签订流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招标全自动化,促进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实现签约文件简单化,明确相关商务合同和条款中主要的签订依据。3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3.1 系统流转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主要依照中标结果和物资合同制订,合同应符合专业模板,供应商在经过在线审核确认后,将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输入ERP系统,最终形成订单。在此过程中,合同审批工作得到了落实。3.2 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完成系统流转环节后,供应商应带着相关信息和文件前往专业服务大厅签订合同。在签订前,相关承办者要加强对
4、合同相关信息的审核力度,还应派出代表人员进行合同签订或加盖公章。3.3 合同履行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电网物资合同管理机制。在建立系统化台账后,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履约过程和结算等过程的管理,实现供应一本账系统化管理。3.4 健全物资调配机制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资调配机制,完善物资调配部门。调配部门要加强对各个项目和工程业务的管理,完成物资的供应和安排工作,对物资供应的相关情况进行调差分析,加大监控力度,保证供应商正常履约,加大对物资到货情况的管理力度。3.5 健全调度机制物资调配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建立物资调度机制,定期进行供应规划,制订物资到货计划,定期开展履约协调会议,对
5、物资发货情况进行合理调度,及时掌握物资运输情况。3.6 健全预警机制在物资供应中,健全预警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对物资供应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好及时预警、跟踪,实现履约保障目标;要不断增加预警功能,合理进行预警参数设置,实现全方位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预警问题。4未来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重点4.1 落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强采购管理在电网企业中,要想加强物资合同管理,就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从保证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严格遵循相关管理标准,按照合约制订方案、确定物资采购时间和交货时间;加大对文件信息的审核力度,健全物资供应审查机制,应用闭
6、环管控方案。4.2 有效解决合同变更问题在物资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变是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资合同变更的主体应当是管理部门的人员,并开出规范化的技术变更单。企业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技术变更单上的相关内容确认合同商务变更单上内容的合理性,且签订的对方应是物资供应商。5结束语综上所述,只有加强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完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的内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才能在出现法律问题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要想加强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完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的规章制度,加大对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合同的审查力度,加强结算管理。法律相关资料篇2电影让子弹飞里,麻匪六爷
7、为了证明自己只吃了一碗凉粉只该付一碗凉粉钱,在众多看客面前,他用刀剖腹,从自己肚子里掏出血淋淋的一碗“粉块”。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竟成了六爷的现实版。现实世界里,身体维权者们自戕的“行为艺术”暗含着令人痛心的弱者自生自灭的隐喻:他们在向法定途径寻找解决之道屡遭撞壁后,被迫扮演自己的法官和仲裁者。2011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这次修改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困难的现状?是否仍然存在制度缺陷未触及?而修改后的草案又能否实际发挥作用?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北京义
8、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草案的三处亮点方圆:草案跟目前实施的法律相比,有什么可看的亮点?黄乐平: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一、它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二、在缺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者对此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诊断机构和监督部门均有采取对应行动的义务,从而不影响劳动者的诊断;三、在缺少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既有的劳动仲裁进行救济。因此,职业病劳动者的诊断之路得以明确,将便利其获得诊断证明书。方圆:您认为草案能否解决目前职业病患者诊断难的问题?黄乐平:草案的第48-50条对于解决职业病劳动者诊断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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