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厅行政许可实施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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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司法厅三、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五、子项:1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六、业务办理项:2 .首次申请3 .联营续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00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0001121080
2、00)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首次申请00011210800001联营续延000112108000024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5 .实施依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八条)(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十条)(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七条)(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五条)(5)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
3、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六条)6 .监管依据(1)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7 .实施机关:省级司法行政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1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2、(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
4、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3、(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4、(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5、(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6、(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7、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8、(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9、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
5、申请联营。10、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成立满3年;(二)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2 .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一)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二)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三)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四)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
6、供本地法律服务;(五)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3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5 .许可证件名称:无6 .改革方式:无7 .具体改革举措无8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无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 .首次申请: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2 .首次申请
7、,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3 .首次申请,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4 .首次申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5 .首次申请,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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