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95条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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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95条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条文释义】本条是对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发生影响的规定。任1可合同在订立之后,都可以经过当事人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个合同,尽管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别,但毕竟是两个合同。因此,主合同变更须当事人合意,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变更亦须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协商变更主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变更保证合同,使主从合同的变更相一致,当然没有问题。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不知情,即不知道主合同的变更,则只有主合同发生变更,原则上从合同并未变更。具体的规则是:1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由于保证合同并未变更,因而保证人仍须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并未对变更后的债务承诺提供保证。2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也是由于保证合同并未变更,因而保证期间仍然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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