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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1ERDOS,气瓶安全管理规范EYJ/AQ/0X-2015-00X编制:李红梅审核:批准:发布日期:2015年03月OX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OX日气瓶安全管理规范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对冶金事业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内氧气瓶、乙怏瓶、氮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所述气瓶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二、引用文件(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S)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华
2、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R0006-2014)o(四)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2015年8月修订)。(五)溶解乙烘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七)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A)内蒙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三、术语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1的
3、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四、职责(一)物资供应公司1、负责采购和使用有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建议先采购气瓶后再充装,要求直接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2、在进行气瓶供应招标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等相关资质,审核、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年检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并检查供应商的气瓶档案是否健全(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
4、瓶编号、检验检测记录、充装、使用记录等)。并向供应商索要每只气瓶及气瓶附件的铭牌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留存所有资质、证书的有效影印件)。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4、在检验时对属于本公司的气瓶检验已达到报废期的,要求气瓶检验单位出具气瓶判废通知书。5、负责跟踪气瓶现场使用情况,对使用单位提出的疑义进行及时处理,对不合格气瓶应立即予以调换。6、负责因气瓶质量问题与供应公司沟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应按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二)生产管理处:监督检查现场气瓶规范使用、气瓶及附件的周期检测、
5、检验情况,发现已处于报废气瓶还在使用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关考核。(三)安全环保处:监督检查现场气瓶规范使用、气瓶及附件的检测、检验情况,发现已处于报废气瓶还在使用的单位应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相关考核。(四)储存和使用单位1、要求取得质检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制定气瓶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对气瓶的储存、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禁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2、负责气瓶的入厂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气瓶;负责气瓶现场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气瓶现场储存的管理。3、对气瓶存在的瓶阀、瓶嘴、瓶帽、防震圈、易熔合金塞等附件存在问题应及时
6、反馈给物资供应公司,发现到期未检的气瓶及附件不予入库应立即退回供应公司或由供应商自行拉回。五、工作程序(一)气瓶入厂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氧气瓶、氮气瓶使用期限为30年,乙烘瓶使用期限为20年,全部为每三年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一次(发生异常情况可提前进行检验),入厂气瓶均为检验合格产品。2、保证所供气瓶质量和工作压力符合国家要求,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容积为401的氧气瓶压力为15MPa、乙烘压力为2.50MPa以内。3、气瓶的附件要求:气瓶附件应保证其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三年为一个检验周期)。瓶阀应逐只带有合格证;瓶帽要有良好的撞击性,应为固定式瓶帽能有效的保护瓶阀,
7、瓶帽不得使用灰口铸铁制造;防震圈必须紧密的套在瓶体上,不得滑落或有裂纹;乙焕气瓶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C5cC,乙烘瓶应配有检验标记环。4、氧气瓶表面为淡兰色,用黑色漆表明“氧气”字样;乙怏瓶表面为白色,并印有“乙块”、“不可近火”等红色字样,严禁出现渗漏或填料空洞的现象;氮气瓶表面为黑色,瓶肩印有“氮气”,字样为淡黄色。每只气瓶的容积、重量、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工作压力,以及复验情况等说明,在收口处钢印中反映出来。5、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运输车辆上应配备灭火器材;气瓶必须配戴好瓶帽(必须将瓶帽拧紧)、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
8、、滑、滚、碰;不同介质的气瓶必须分车拉运,其它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气瓶运输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二)气瓶入厂后安全管理规定1、气瓶入库前的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接收:(1)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或钢印)、瓶身无钢印。气瓶钢印标记如下图:下图为打在瓶肩上和护罩上的两种钢印标记下图为制造钢印标记下图为检验钢印标记ITMM鸭m13-槌瀚勘.RTt1作励,i:Mi1,k(H好翻,U7Ttt睚屏:8-辙物&骊谈a辟月;Fsm;10就岖用钻麻已(2)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
9、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颜色标记模糊不清,或者表面漆色覆盖在另一种漆色之上的。(3)气瓶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裂纹等。钢瓶表面不得有深度超过0.5mm的凹坑、划伤和腐蚀等缺陷。(4)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瓶嘴歪斜、瓶阀漏气、压力不足、阀杆受损、防震圈滑落、瓶帽松动或没有等。(5)气瓶或瓶阀上有油脂的。(6)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2、气瓶的储存(1)气瓶宜存储时不得靠近热源,防止暴晒、雨淋、水浸,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七。存储在室内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标准要求:室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
10、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并留有适当宽度的通道。在储存气瓶的库房必须配备足量的灭火设施。(2)氧气瓶与乙烘瓶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且库房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乙烘气瓶现场存放一般不超过5瓶,如超出5瓶由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3)气瓶储存场所的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从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气瓶支架或扎
11、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在室内作业后气瓶不得与维修工休息点(或维修值班室)同处一室。(4)气瓶库要设专人管理(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资质证书),并建立气瓶使用台账,内容包括:气体名称、序号、气瓶编号、入库时间、发放日期、领用工段、领用者姓名、发放者姓名、备注等。(5)发现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消除现场静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关闭瓶阀。氮气泄漏区域必须同时检测氧气含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不得盲目进入现场。(6)定期对库房内外使用的带电设备和库房的通风设备,以及搬运工具和栅栏的牢固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3、气瓶安全使用:(1
12、)气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指派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使用气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无钢印的气瓶;查看所盛装的气体是否符合作业要求。检查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动等现象。(3)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4)气瓶使用时必须立放,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焕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
13、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气瓶阀、减压器等;氧气带不准与乙怏带混用。(5)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严禁乙烘气瓶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使用。(6)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缓慢,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应用手轮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打开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7)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用40。C以下的热水或水蒸气加热,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
14、0。C的热源对气瓶加热。(8)气瓶使用时距明火IOnb氧气瓶、乙烘瓶最少保持5m,瓶内气体不得用净,气瓶内余压不应小于0.05MPa;气瓶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气瓶瓶阀;乙烘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烘气瓶瓶阀的专用板手应始终装在阀上。(9)乙烘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减压器时必须带有夹紧装置与瓶阀结合(不得用铁丝固定)。正常使用时,乙烘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O.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30.05h.1,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烘气瓶汇流供气。(10)气瓶严禁与电源线或电焊机二次线
15、接触,不准与无接地的设备管道接触。气瓶使用过程中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11)近距离移动气瓶,应手盘瓶肩转动瓶底,远距离移动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烘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移动时必须配戴并拧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提升。(12)使用完毕后的氧气瓶,将用过的气瓶标注“空瓶”字样,必须及时搬运至安全指定区域,在临时存放区应当有临时存放氧气瓶的标识牌。六、检查及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安全绩效考评细则进行考核。(一)未按规定配备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二)未按规定进行员工培训教育特种设备的使用办法。(三)未按规定进行气瓶的验收、储存和使用被相关人员查处或造成事故的。(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五)供应部门对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核而供应无资质的气瓶。(六)气瓶出现问题未及时交回供应部门而私自处理的。(七)其他未履行本制度职责的。七、附则(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本制度由安全环部负责解释。(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环保处二O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