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docx
《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号)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9日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2023年2月24日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传承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
2、、传承和利用,彰显梧州作为广西地方党组织策源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O法律、法规对红色文化遗存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旧址和实物。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二)重要人物故居、
3、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三)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碑亭、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事迹发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及其遗物;(四)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石刻、标语、手稿、口述记录以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合理运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原则,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保持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
4、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情况而相应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第六条党史、档案、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传承和利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
5、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并有权检举和劝止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以捐赠、资助、寄存、租售、出借、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县
6、(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九条红色文化遗存实行名录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红色资源调查、认定、调整的具体办法建立本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档案,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或者纪念标志。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
7、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要求。第十一条不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其安全。因自然灾害、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不具备原址保护条件的,参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第十三条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为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二)集体所有的,为该集体组织;(三)私人所有的,为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的人;(四)权属不明确的,由红色文化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梧州市 红色 文化 遗存 保护 利用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