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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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3)2号)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
2、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
3、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第三条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之日起计算;损害结果当时不能确定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条赔偿请求人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但是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尚未处理完毕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办案机关未作出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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