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编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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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被列入2017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科信标准(2017)78号)。本标准项目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提出并归口,由广元市公安局、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等单位完成标准的编制工作。二、项目背景 目的和意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便捷化需求,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结合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运用“互联网+”思维和办法创新开展公安政务服务的实践经验,紧贴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规划,标准起草组编制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编制本标准体系的目
2、的在于,为制定“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建设、服务、管理中实施标准提供依据,引领、指导、规范“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智慧化建设。针对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为构建覆盖全国、多级联动、省级统筹、一网通办的“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体系,标准起草组以广元市公安局开展的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一一网上公安便民利民标准化试点为依托,在部科信局标准处的统筹下,组织各警种部门和标准化专家协作共建,充分吸纳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开展网上政务
3、服务实践经验,遵循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设计规划和公安部工作要求,运用系统论和统筹学的方法,收集总结归纳网上公安便民利民服务标准规范,最终形成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工作过程(1)由广元市公安局承担本标准主要起草任务,并成立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调研、资料收集、标准草案编写工作。(2)标准起草组依据前期调研的资料,研究确定了标准的范围内容,编制形成标准草案(一稿)(3) 2017年10月,标准起草组召开标准草案(一稿)内部审核会,对本标准研制的范围内容进一步研讨,并确定最终标准框架。(4) 2017年12月,标准起草组在研究关于“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的技术和服务规
4、范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有线上线下公安政务服务现状和需求进行调研,最终形成了标准草案(二稿)。(5) 2018年2月,标准起草组召开标准草案(二稿)内审会,讨论会商确立了标准体系框架结构,研讨并确定了标准明细表。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标准草案(三稿)。(6) 2018年4月18日,标准起草组参加公安部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系列标准统稿研讨会。根据会上专家意见,标准起草组对标准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一稿)。(7) 2019年3月5日,部科信局召开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定稿会。经讨论修正,确定征求意见稿(二稿)文本。四、标准编制的思路和原则(一)编制思路(1)互联
5、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是指导公安行业开展“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制、修订“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专项领域标准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标准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促进各级公安机关积极规范采用国家、行业标准的重要手段。标准起草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出发点,以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指引,立足公安行业特色和工作实际,总结近年来开展各类网上便民利民服务建设的经验得失,向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以结构科学、要素完备、协调统一、相对稳定为要求,编制起草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2)严格遵循国家、行业的有关规范。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依
6、据的主要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GB/T 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 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GB/T 30226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和GA/T 1136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等,并参考了 GB/T 30850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GB/T 32170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的内容。根据这些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需要考虑:第一、正确处理“互联网+”思维、技术的应用和对公安政务服务流程重构。依据GB/T 30226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
7、,服务业标准体系应分为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支撑技术标准三部分;依据GB/T24421.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服务业组织标准体系应分为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服务提供标准三部分;依据GA/T 1136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表编制规则,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体系应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三部分。第二、正确处理各警种各业务内部各环节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各标准子体系、各标准类别应协调一致,共同组成“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第三、正确处理“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标准体系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GB/T 13016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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