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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文理学院章程序言成都文理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始建于2004年,由1999年建立的四川师范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和四川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合并而成,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独立学院,定名为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院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行业和基层”的办学定位,秉承“文以养德、理以求真、兼容并包、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奉行“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的办学宗旨,恪守“是否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是否有利于学生个性特长发展,是否有利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
2、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及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学院名称:成都文理学院(简称:成都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Co11egeofArtsandSciences,学院英文名称缩写:CDCASo第四条学院注册地址:351号。学校设有洪河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
3、河大道351号)和金堂校区(四川省金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278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院是公益性民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第七条学院实行成都文理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第八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协调发展全日制专科教育,积极发展继
4、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适时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第九条学院以人文与社会学科为主,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第十条学院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学院由成都星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举办者以参加学院董事会形式,依据学院章
5、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院董事会成员;(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四)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三)维护
6、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三)维护举办者
7、、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十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第十九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一)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批准学院基本管理制度;(二)确定、变更、罢免学院法定代表人;(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离
8、任审计;(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学院设院长1人。在学院董事会领导和学院党委监督保障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董事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本科以
9、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第二十三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六)教育
10、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
11、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成都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决策机制第二十八条学院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七天以前通知全体董
12、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确认、变更、罢免法定代表人(-)聘任、解聘院长;(三)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院董事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
13、九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务委员会议的为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董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院务委员会议主要职责:(-)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研究决定由院长提交的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三)研究讨论
14、由院长提交的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四)研究审定学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一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学院职能部门是学院的党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能、政策执行和对外联系。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和独立教学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第三十三条学院二级学院是学院教学及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在学院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第三十五条学院独立
15、设置或与校外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联合建立产学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社会培训等活动。第三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第四节学术组织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学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五)受理学术争议;(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第四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第四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研究咨询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