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事故应急处置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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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事故应急处置程序XX公司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XX铁路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处理,系指在公司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或与之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
2、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六条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监理部、指挥部报告,并报告事故发生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5、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一条公司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二条公司、指挥部、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做好配合工作。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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