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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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8号),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明确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第三条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
2、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有关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对于备案类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备案后实施C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第五条省局通过网上大厅接收持有人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备案类的申请,不予签收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对于签收的备案资料,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审评中心)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3、公示并说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的公示内容。第七条省审评中心应当自备案资料签收之日起20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审评中心将审核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予通过意见报省局审查。省局自收到省审评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予以取消备案,并告知持有人。第三章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第八条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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