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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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山东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3)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334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
2、称“奖补资金”是指统筹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和省级交通发展资金,采取“奖补结合”方式,支持我省进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强链补链城市群的城市开展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奖补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城市群相关市奖补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备案,督促城市群相关市加快支出进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城市群相关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筹集市县承担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3、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第四条奖补资金根据城市群实施方案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按照城市群每个市奖补金额相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第五条奖补资金年度安排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年应安排资金的13o第一年给予城市群相关市一定金额的补助资金启动相关工作,后续年度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A的,即评分90分(含)一100分,按3年安排奖补资金的1/3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B的,即评分80分(含)一90分,城市群减少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C或D的,即评分80分以下,不再安排奖补资金,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第六条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纳入国
4、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群三年实施方案重点项目清单的项目。第七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建设:(-)综合货运枢纽项目。围绕有效满足多式联运节点集散分拨需要,对现有仓储、堆场实施扩能改造,适当新建仓储、堆场,增加设施容量。(二)集疏运项目。围绕铁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基础设施进场站、进港口码头、进园区,延伸拓展既有线路,实施专用线路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等。(三)设备更新项目。围绕货运装备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广应用专业化多式联运设备和跨方式快速换装转运的装卸、分拣设施及标准化载运单元,以及符合低碳目标的作业设施、新能源货车和全货运机型等。(四)信息化建设项目。围绕推动多种运输方式的信息平台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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