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情况下未检验物料能否放行使用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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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特殊情况下未检验物料能否放行使用”的思考只要是药品生产企业,都难免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一由于生产安排紧张,某种物料到货不及时,以及物料检验周期长等原因,因急需投料生产,导致QC检验室对物料的检验未完成,而还要保证生产连续进行的特殊情况。处于待验状态的物料是否绝对不可以放行使用呢?我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我想从法规及质量风险的角度,谈谈个人认为可以放行使用的理由。首先,我个人没有在国内外GMP法规中找到“生产所用物料在检验完成前绝对禁止使用”的规定。新版GMP第一百零二条指出:“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二这里强调
2、的是,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我对该条款的理解是:生产所用物料必须有,且符合质量标准。供应商的检验报告肯定也是物料符合质量标准的重要证明与依据之一。新版GMP第一百一十三条指出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这一条强调了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经质量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但是,对于是否必须是检验结果出来后才可投用于生产,并未明确规定。在欧盟GMP中,也只是强调了“质量负责人决定批准或拒绝起始物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与成品(使用)”(见2.8条),旨在防止质量管理失控。新版GMP第十一条规定了:“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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