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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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 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设计的要求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2、、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物业管理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标准规范,督促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实施承接查验。第二章承接查验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在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约定:(一)通过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二)通过临时管理规约约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通过前期物
3、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接查验的内容。第七条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完成。未经查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使用。第八条 承接查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水(供水、排水)、电已按规定接入城市管网,按“一户一表”原则安装具备远程抄表等功能的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用户配置了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三)室内室外污水、雨水管道与相应管道连接,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四)管
4、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了住宅室内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道连接,并按照规划要求安装了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五)光纤、有线电视传输通信线路及电话、宽带和有线电视端口敷设到户,地下通信管道敷设到位且与城市公用通信管道相衔接,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七)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了教育、邮政、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A)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及配置标准符合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小区道
5、路建设,并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连;(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了绿化建设和车库、车位及充电桩配置;(十一)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标志标识完整、清晰;(十二)住房品质符合规划要求的标准;(十三)绿色建筑等级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组建承接查验小组;(二)制定承接查验方案;(三)移交有关资料;(四)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五)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六)解决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七)组织复验和接收补交的资料;(A)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三章承接查验的实施第十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十一条 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承接查验小组。承接查验小组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以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接受协助查验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承接查验工作并提交查验报告。鼓励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承接查验方案,在现场查验前送达承接查验小组成员。承接查验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7、但不限于:(-)资料的移交清单和移交时间;(二)现场查验时间与地点;(三)现场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以及现场查验工作准备;(四)现场查验流程和查验方法;(五)现场查验的记录;(六)复验工作安排;(七)承接查验协议的主要内容;(A)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工作的安排;(九)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十)物业的交接;(十一)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事项。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20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物业开发建设核准、许可和备案等资料;(二)物业竣工验收(含分户验收)资料;(三)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四)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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