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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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221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闽科规(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称号类
2、认定、科技政策兑现(以下简称“科技业务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承担与合作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与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责任主体在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业务事项过程中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
3、究成果用于申请科技业务事项;(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因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等用于申请科技业务事项;(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科技业务事项;(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七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纳入科研诚信严
4、重失信行为记录。(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由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四)由其他相关单位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3)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3)360号)等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
5、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并正式通报或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五)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第八条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一)失信责任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二)失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措施、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作出处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名称等信息。(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第九条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以外的其他失信行为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参照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十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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