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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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例讨论制度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死亡)的病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死亡病例需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o有条件的科室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3、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4、开会时由主治科室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主持人总结。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应做好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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