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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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退出、暂停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车型退出目录。(一)进入目录之日起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未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的车型;(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车型;(三)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通报不合格的车型。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车型退出目录
2、。(一)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二)企业不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S)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工作。第五条发现企业库房、销售门店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查处,提请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车型退出目录。(一)未加装曲柄和脚蹬,无脚踏骑行功能;(二)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三)电动机标称功率大于400W;(四)无整车编码或电动机编码;(五)未装后反射器、侧反射器、脚蹬反射器、前灯、后灯、鸣号装置;(六)蓄电池连接线与原车蓄电池正常连接外,车身存在可以连接其他蓄电池的线束或接口;(七)电动自行车外设蓄电池托架,电动自行车蓄电
3、池正常安装外,在其他空余位置安装了可以放置、固定蓄电池的托架;(A)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九)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与产品合格证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配置充电器;(十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配置蓄电池。第六条在登记查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提请认证机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车型退出目录。(一)电动自行车与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二)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合格证与目录公示内容不一致;(三)销售违法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形;(四)其他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第七条企业、销售门店应配备质量安全员。企业应对库房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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