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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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按照“以户取得、户内共有”的方式分配使用,严格按照“一户一
2、宅、面积法定”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按照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合理安排。第五条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联系,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第七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
3、等制度,完善用地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指导各地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导、确权登记颁证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工作,提供农房设计方案,加强农房建设风貌管控、施工
4、管理、质量安全等,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和培训,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技术。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机制,明确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事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农村建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新批及翻建的规划许可工作;加强全程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并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
5、划部门备案;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制定并健全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组织开展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第九条村级组织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用地建房条件、申请宅基地是否存在争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对申请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涉及公安、民政、城管等单位要及时咨询意见,安排1名村(社区)工作人员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重点排查上报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甲建乙、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
6、第三章严格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建房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第十二条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发展村内符合申请资格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建、翻建、改(扩)建住房,优先改造1980年前建造的农房,鼓励改造1981年至2000年期间所建的农房。规划发展村除承担本自然村符合资格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需求外,还需承担本行政村范围内一般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有序引导农村村民适度规模集中
7、居住。城镇开发边界外一般村,原则上不新增用地规模;符合申请资格的农村村民,优先引导到规划发展村庄内审批宅基地;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及以上的,经批准可迁建至规划发展村,或申请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安置,原农村宅基地住房应予以拆除并退还村集体。确有困难的可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7)36号)规定翻建住房。城镇开发边界外搬迁撤并类村,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扩)建住房,住房鉴定为C级危房及以上的,可申请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经批准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自行维修加固。第十三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原则上不得改(扩)建和新建农村住房;住房经鉴定为D级
8、危房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原则,向镇、村申请农房翻建,现有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须按规定进行核减,具体参照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执行。第四章规范用地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与农村住房更新改善、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相结合,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鼓励一般村整村拆建搬迁至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发展村,整体推进一般村的复垦复耕工作。第十五条村民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35平方米的,应通过调整村民点、更新改造、自愿有偿退出等途径,将超出的农村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同时由原权利人或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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