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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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一)对审计整改定义和结果认定类型的划分存在困难一是对审计整改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目前对审计整改的定义没有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主体对审计整改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如有的将审计整改理解为在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的过程。这种认识将审计整改定义为单个主体的独立活动,理解上较为狭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改效果。另外,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整改的责任认知还不充分,无论整改主体责任是谁,都直接要求审计机关牵头整改、督促落实、汇总结果、起草报告,不仅增加了审计机关负担,还容易导致整改主
2、体责任错位甚至缺位。二是对审计整改结果认定类型划分存在难点。首先,法律上存在盲区。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对审计整改结果类型进行划分,仅有部分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整改类型加以分类。如2023年,四川省制定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将审计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四类。其次,整改标准未确定。目前,审计署对审计整改的标准化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仅个别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对整改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由于整改标准未确定,不同整改机构和整改人员的整改效果具有差异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结果的认定存在差异;同个审计
3、机关的不同人员,对同类型审计问题的审计建议可能也不相同。涉及司法诉讼问题方面,有的认为只要提交了司法诉讼就可以认定为已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认定为已整改。再次,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有偏差。一方面,审计机关不同业务部门无法精准、统一判断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整改成效;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措施与审计机关认定的整改措施存在偏差。(二)审计整改结果认定相关程序不完善一是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工作机制不健全。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审计整改环节中的指导监督和对整改结果的初步判断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仅将行业下属机构的整改文件转送给审计机关,有的审计
4、机关业务部门将结果认定全部交给整改监督部门。二是审计整改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健全。整改资料的收集和整改成效的初判、终判没有相对清晰的流程,对判定结果的救济途径不明确;对认定的整改结果开展“挂销号”、约谈、通报的规定不明确;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管以及财政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结果运用等机制不够完善;各级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纵向衔接机制有待健全。三是审计整改审核认定有待完善。开展审计整改现场检查的情形、条件以及内容不健全;对审计整改责任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的程序、内容等规定不健全;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内部审核流程、审核内容等没有具体规定。(三)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标
5、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审计整改标准和规范,不同审计报告在审计整改的目标、要求、方式、时限上存在一定差异,容易造成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整改要求的理解产生偏差。如审计整改分类方面,审计机关在对区分“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标准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把整改期限为次年底的问题归入“立行立改”,有的把上一年已完成整改的列为“持续整改”问题。(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存在不足一是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首先,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率不高。其次,审计整改结果刚性约束不够。再次,审计整改结果与职务晋升联系不紧密。最后,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不完善。二是追责问责制度尚待健全完善。首先,追责问效
6、的整改联动机制未能形成,未建立贯穿整个审计整改各相关部门的全面问责制度。其次,缺乏审计整改追责问责的具体规范,如问责的启动条件、程序等不明确,导致责任界定存在难点和痛点。三是审计质量存在一定瑕疵。一些审计人员受自身素质、知识结构等因素限制,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停留于表面,未能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抓住问题的本质,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对比较片面。四是审计整改责任单位认识不到位。整改工作就事论事,未能做到深层次分析,治标不治本,未能把审计整改作为堵塞漏洞、提高管理的重要途径,而且存在消极和对立情绪,导致审计整改浮于表面。个别单位认为造成问题的原因复杂,把问题推给同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
7、整改的实质性动作不多,应付了事等。(五)审计整改的时限不科学一是审计整改相关期限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审计整改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审计整改时限有30天、60天和90天等,但是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还是专项审计调查,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公告审计整改情况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适时公告,但对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结束后几个工作日内公告整改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二是实践中审计整改期限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对自然资源、房屋拆迁、土地整备、司法诉讼等问题设置1-3个月的整改期限,缺乏对时限中断、中止等可能情况的预判,脱离了客观实际。三是对存在与实
8、际脱离的整改期限,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对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且作为整改完成的前置事项,审批事项较多的情况,缺乏一定的衔接机制。如对涉及上级部门审批、司法诉讼、征地拆迁和需要报送上级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等事项的审计整改,无法确保整改时限。四是审计整改内部工作时间不确定。审计组长收集资料的时间、审计机关整改监督部门反馈问题的时间、审计整改责任单位申请复核的时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六)审计整改工作任务的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对于需要同级政府统筹、部门之间形成合力的问题,目前很多审计报告简单地将被审计单位作为责任单位。二是对于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协助整改的问题,如涉及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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