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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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侦查破案、追捕逃犯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
2、,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公安机关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二)公安机关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三)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各类刑事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第三章举报受理机构第六条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第七条公安机关犯罪举报
3、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二)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三)负责对受理的案件及逃犯线索进行登记、转办、管理、督办、回复;(四)对通过提供和举报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进行奖励;(五)对各级公安机关的举报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受理民警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转至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属本地管辖的,要及时通报辖区公安机关开展查证工作;重要敏感线索必须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第四章方式和途径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犯罪线索的,由需要线索的公安机关将简要案情、逃犯情况和悬赏金额通过有
4、关媒体向社会发布。第十条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二)拨打局长公开电话;(三)通过“12110”短信报警平台;(四)通过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五)通过市公安局互联网有奖举报网站;(六)通过信函等邮政方式;(七)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提供和举报;(A)通过其他有效方式。第十一条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第十二条公民向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民警应主动向其告知举报工作的相关事宜,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进行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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