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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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印发大力培育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15)13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2018)6号)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县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示范带动性较强,
2、规模稳定适中的家庭农场。第三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者资格。经营者应是农场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二)劳动力结构。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或者长期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在农忙季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三)收入构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营规模。年销售纯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如无法提供权属或
3、面积证明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同时,根据种养类型不同,经营规模须分别满足下列条件:1、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2、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蔬菜种植面积须达到20亩以上,水果种植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茶园种植面积须达到50亩以上,中药材种植面积须达到3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须达到50亩以上。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4、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5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IOoo羽以上;肉兔年存栏IOOo只以上;蜜蜂养殖50箱以上。5、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种植业和养殖
4、业的产业规模经营标准均需达到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60%以上。6、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最低规模标准。(五)家庭农场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以及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五条按属地原则,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推荐申请。第六条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加具初审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佛冈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S)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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