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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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行为管理,维护从业单位正当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境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工程结算活动。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完工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对约定周期内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建筑安装工程开展工程计量、计价及结算事项确认的活动,按照工作阶段分为过程结算、交工结算和合同结算。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
2、见执行。第四条工程结算应当遵循“总额控制、应结尽结”原则,并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第六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建高速公路、市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指导。第七条省公路局和省交通建设中心受省厅委托,开展省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省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第八条项目投资人应当加强所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
3、工程结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结算的组织和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和投资人开展检查和审计。施工单位负责如实、及时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负监理责任。第三章结算管理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在规定节点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结算。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就过程结算的范围、节点、程序、验收要求、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比例等制定条款。第十条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2个月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扣除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扣款项后的其余合同价款予以交工结算。交工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3个月。第十一条通过竣工质量鉴定且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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