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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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咄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算合性播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
2、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硫酸浓墉污染物揖放标准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抵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音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中华
3、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po11utanU代普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1主内容与适用范SI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淮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
4、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燎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慝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4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一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囹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 本
5、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脸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推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法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6、.3. 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11owab1eemission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 无组织排放1997-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推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时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
7、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I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恻等).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4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葡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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