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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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为做好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切实提升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技术规范2023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制定2023年北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如下。一、监测目标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随访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分析趋势,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通过尘肺病患者康复管理,进一步落实重点职业人群健康权益保障,探索完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管理机制。二、监测
2、范围监测范围覆盖北京市16个行政区(包含房山区燕山办事处)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病种包括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的所有法定职业病(共9大类121种)。三、监测内容和方法(一)职业健康监测1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通过收集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监测工作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下称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收集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其中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职业健康
3、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相关的选检项目。统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除放射性危害因素外,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应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要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相结合。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做好相关常规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统计起止时间,明确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上报的三个时间节点:体检报告出具日期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至9月15日、9月16日至11月15日的数据,应分别在202
4、3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录入、上传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并完成区级初审和市级终审。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健康损害时,检查结果达到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的个案,应询问劳动者之前的职业史,如劳动者之前有明确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史,且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存,建议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无明确的劳动关系,或之前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在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的同时,需填写附录4表1-1上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制定数据上报要求,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上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数、职业禁忌证人数等信息
5、,填写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汇总表(附录4表1-2和表1-3)上报市疾控中心。2 .职业病主动监测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接触粉尘、噪声、铅及其化合物、苯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顺义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每个区监测人数不少于400人,合计不少于1200人。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人数无法满足任务要求的区可全市统一另选择1个邻近区进行补充。其他区每个区监测人数不少于100人。2023年开展主动监测的用人单位名单由市疾控中心组织制定并下发。市疾控中心应将辖区内重点职业病主动监测区名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数及选取依据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附录4表2-1)确认。各区、各机构应
6、于2023年月15日完成主动监测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将数据录入或交换至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完成市级数据审核(详见附录12023年职业病主动监测技术方案)。3 .尘肺病哨点筛查通过掌握医疗机构呼吸系统疾病就诊患者的尘肺病影像学改变比例,对患者分类采取预防措施,并为摸清尘肺病实际发生情况提供数据支撑。全市范围内选取5家粉尘危害集中地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作为尘肺病哨点医院,开展尘肺病筛查工作。5家筛查医院是普仁医院、空港医院、潞河医院、北京电力医院、国家康复辅助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市疾控中心组织对选取的哨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统一阅片培训,采集哨点医院呼吸系统门诊就诊患者
7、(已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除外)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呼吸系统就诊总人数、拍摄DR、X光片或CT的患者总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总人数、拍摄胸片患者中接触粉尘的人数及出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人数等,对于筛查重复的患者需进行剔除,并填写哨点医院呼吸系统门诊就诊患者情况(附录4表3-1)。市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哨点医院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筛查胸片进行复核,对筛查结果为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所有胸片进行复核,对未发现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1%以上的胸片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当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中进行上报,并填写市级审核确认表(附录4表3-2)。对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
8、30日由市疾控中心确认为尘肺病影像学改变的患者,由各区疾控中心对其进行职业接触史调查,具体调查内容见“尘肺样改变患者接尘史调查表”(附录4表3-3)。根据胸片检查结果和接尘史调查结果,向患者提出进行职业性尘肺病诊断等相关建议,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的患者,应告知患者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并对进入诊断程序情况进行追踪。市疾控中心汇总附录4表3-2和表3-3,形成市级数据库,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的“信息反馈”模块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4 .职业病诊断报告与死因监测(1)职业病诊断报告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依法开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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