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景山街道极力道公园建设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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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瓯海区景山街道极力道公园建设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为做好瓯海区景山街道极力道公园建设工程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和温州市瓯海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瓯政办发(201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山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山东路229号,西山东路3
2、45号。具体以瓯海区景山街道极力道公园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2)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二)实施单位:景山街道办事处。三、征收时间房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止日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四、评估有关规定(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
3、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
4、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3)91号)执行。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5、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补偿形式。(S)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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