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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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辉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23)1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69号)、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5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
2、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2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黑民规(2019)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
3、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区、乡镇(街道)两级负责制。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区级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第五条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好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保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相关救助工作。第六条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二章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脱贫但收入不稳定返贫风险高的人口、因病致(返)贫家庭等其他困难群众;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及特殊困难家庭;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第八条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和个人身份信息的,符
5、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居住地或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第十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
6、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四)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第十一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一)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
7、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二)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十二条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第十三条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第三章救助标准第十四条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按1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二)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按1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三)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四)救助对象困难情况
8、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和救助次数。第十五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四)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五)因劳资纠纷有明确责任人的;(六)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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