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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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6月29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除外。公共停车场,是指在
2、城区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区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区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划设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推进停车资源共享。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
3、、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指导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4、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有序推进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促进智慧城市建设。第八条坚持停车治理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结合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引导公众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绿色环保出行,缓解机动车停放压力。第九条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
5、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紧密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H一条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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