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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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2023年版讨论稿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促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滦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滦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第三条零售点布局遵循受理在先、公开公正、简政便民、合理布局、服务高效、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的原则。第二章布局标准第四条全市主城区(包括古城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中心区街道设置零售点,邻近零
2、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行政村、自然村等自发形成的商业街或主要交通干道两侧设置零售点的,参照本条执行。第五条行政村、自然村按照登记住户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第六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余数达50户以上的按100户计算)。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3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经营场
3、所,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要求的间距执行;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第七条市区、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市区50个摊位设置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
4、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第八条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标准。第九条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等场所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在本条规定的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确保烟草服务及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第十条全市原有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
5、已设置零售点的,不再增设新的零售点。新建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候车(机、船)厅内,申请人应事先经过零售点所在区域所在单位同意,提供书面同意材料,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第十一条曾在部队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退役军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凭相关证件或证明申请时距离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优先审批发证。社会认可的弱势群体: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滦州市户籍残疾人(残疾证三级以上,非智残或精神类残疾及多重残疾的)申请设立零售点的,距离和总量限制可放宽至原有标准的80%o第三章禁止范围第十
6、二条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三)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四)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内;(五)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六)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教学场所;(七)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A)文化体育活
7、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九)党政机关内部;(十)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十二)母婴用品、书店、药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十三)禁烟场所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十三条布局规划的放宽情形:(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遵循区域总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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