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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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2 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3 .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
2、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4 .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5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6 .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
3、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3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岸线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规定。7 .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
4、4)的项目。8 .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9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10 .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
5、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11 .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12 .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IoOo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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