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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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民规字(2023)2号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各级民政
2、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上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二)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种类和幅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四)程序正当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3、救济权等法定权利;(五)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第七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
4、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值到最高限值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o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版至70%部分。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第十
5、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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