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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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相关政策衔接等内容,按照江苏省特困人
2、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氐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二)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档确定。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
3、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三)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特困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四)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人办理。丧葬费按照当地惠民殡葬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后,可以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提供免费骨灰安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五)提供住房保障。由供养服务机构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与设施。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通过酉揪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农村可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保障。(六)提供教育保障。保障特困人员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安排勤工
5、助学岗位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七)提供关爱服务。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利用社区平台,广泛发动志愿者,发挥乡镇(街道)社工站作用,为特困人员提供精神关爱服务。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注重开展心理疏导、精神关爱等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上门关爱服务。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三、完善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对有意愿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要确保提供集中供养。(-)集中供养服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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